大兴区集体商标变更不能忽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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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集体商标变更不能忽视的问题

作者:北京佳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7-23 08:11:27

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申请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能否被获准注册商标?通过下面一个案例来告诉大家:

田某是甲市A公司的业务部经理。A公司主要生产果酱、沙拉等商品,商品上使用的“Rober”商标,是于1997年核准注册的。因为本公司精美的外形包装和别致的容器设置,使得带有“Rober”商标标识的果酱商品平均年销量达6500万瓶,并且其销售量每年都呈上升趋势,在国外市场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如今,“Rober”商标已成为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2010年9月,田某到乙市联系业务,无意中发现一种由B饮料公司生产的橙汁,商标为“Rober”,其外包装的正面图形、字体、色彩与A公司的“Rober”商标图案一致。

A公司相关负责人费尽周折找到B饮料公司,认为“Rober”商标系驰名商标,B饮料公司未经同意,就在其生产的饮料上使用该商标,已经侵犯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应该立即停止该行为。B饮料公司辩解道,其使用的“Rober”商标是使用在与果酱食品毫不相干的饮料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或混淆,最近他们还正准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Rober”商标的核准注册。

本案例中,B饮料公司在不同类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与“Rober”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不能获得商标局的核准注册;其在自己生产的饮料上使用带有“Rober”商标标识的行为应认定为商标侵权。A公司在生产的果酱、沙拉上使用的“Rober”商标已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构成驰名商标,且该商标早在1997年就被核准注册。B饮料公司在未经A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不同类的商品——饮料上使用该商标,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商标侵权,商标局当然也不会核准B饮料的注册。而且我国《商标法》专门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了规定,北京商标注册公司告诉大家其保护范围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1)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对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logo是公司的个人名片,是公司进到销售市场最强有力的兵器图片,具备十分高的使用价值,北京商标注册因此有着金子个人名片之称。做为公司专利权的关键构成,都是产品与顾客塑造联系的桥梁,必然要重视商标,搞好商标logo战略部署工作中。倘若沒有商标得话,也不具备该商标logo的专利权,就是别人都是可以应用这一商标logo的,那顾客也不可以根据商标logo来差别自身的货品了,应用这一商标logo就沒有啥意思了。今日就要我们聊一聊注册商标可觉得公司产生什么优点。

1、一般商标logo和注册的差别恳求商标的第一用意就是说以便维护保养,维护保养自身的商品在必然范围之内应用这一商标名字是仅有的,合理合法的,只此一家的!另外,换句话说具备了一枚商标注册好似授予自身的货品一个合理合法的身分,从某种程度上讲就是说为自己的货品或服务项目到了一份妥当,而且也具备了追责销售市场上别的假冒伪劣商品的权利。

2、提高公司和商品品牌形象具备一枚商标表获得國家的认同,更能获得消费者的信任;在公司的公开招标全过程中,《商标注册号》也真是变成了标准配置;商标logo不光光是公司的竞争优势,而且每一件商标号书上边常有我们國家的国徽。

3、无形资产摊销近些年商标logo恳求量的增加,展现了许多的闲置商标logo,二手商标注册转让方式也日益成熟,不彻底统计分析每天成交量都会逐日递增,看得见其做为无形资产摊销特性愈发获得主要表现;以致于,当公司在运营全过程中遇到资产难点得话,也可以拿自身的商标开展相对的股权融资质押贷款,以解公司重中之重!

4、无商标logo不加盟代理连锁加盟的运营模式,是被成千上万人认证过行得通的、取得成功的运营模式,打造出知名品牌--輸出专业技能--輸出管理方法--做大体量盆满钵盈!可是,没人愿意去信任和加盟代理一家连商标logo都未注册的公司,因为它锁不了销售市场。

根据上边的內容信赖大伙儿已经掌握到商标注册是具备十分多的益处的,商标logo可以随同我们的公司一同生长发育,跟随公司知名度的持续提升,商标logo的使用价值也跟随持续的提升的。因此公司在进行的早期还要对注册商标产生考虑的重视。

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属于不同的职业群体,具有不同的职业习惯,各自长期的职业习惯形成了差异化的职业思维。在专利申请实务中,职业思维的差异使在企业中从事技术研发的发明人和在代理机构中负责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人对相同事物的认识、理解存在显著区别。这些区别容易产生沟通上的“冲突”和误解。但是,只要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充分“吃透”对方的思维特点,冲突便可避免,误解便可消散,从而在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的共同努力下,将企业的专利工作做得更扎实。

一、最优化思维与改善思维

最优化思维驱使发明人在现有条件下求索极限效果。发明人针对自己的发明创造,往往追求最优化的技术方案,“最优化”的标准通常是从发明人的自我需求角度出发的,这可能导致发明人撰写的技术交底书不体现一些他认为不好的技术方案,即通过发明人的主观认识,人为地选择了“终点方案”(最优化方案),而放弃了“过程方案”(技术效果好于现有技术但又差于终点方案的那些方案)。

与最优化思维不同的是,在现有条件下,改善思维往往驱使专利代理人在发明人提供的单一技术方案基础之上,去构建一个方案体系,该体系中不仅具有极限程度技术效果的方案,而且更具有低程度、中等程度技术效果的方案。专利代理人看待技术方案的标准是“现有技术”,只要比现有技术效果更好,即相对于现有技术得到改善的方案,那么无论该方案是具有低程度、中等程度技术效果的“过程方案”,还是具有极限程度技术效果的“终点方案”,都是发明人提供的发明点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站在这样的角度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将使专利申请的内容更饱满、过渡更平滑、保护更充分。

发明人在最优化思维的指导下,可能提供的方案仅仅是技术方案N,而专利代理人在改善思维的指导下,撰写的申请文件可能包含技术效果由技术方案1至技术方案N逐渐变好的N个方案形成的方案体系。基于此,作为企业的技术研发人员,应当配合专利代理人“找回”那些丢弃的“过渡方案”。

二、具象思维与抽象思维

具象思维对事物的描述比较具体,是一种“所见即所得”的思维。发明人进行的发明创造,通常不会脱离具体的应用需求和应用场景,其所认识到的技术问题往往是针对某个具体产品存在的具体缺陷,其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往往也是针对该具体缺陷的具体解决方式,在发明人提供的技术交底书中,会“实事求是”地反映他的发明创造成果。从这种意义上而言,发明人写的交底书实际上都是“实施例”。

专利代理人面临的最为重要的任务之一便是撰写权利要求,权利要求如果在具象思维指导下撰写,将使专利保护的范围限定在发明人所提供的具体产品上,这对企业而言是一个“有苦难言”的损失。专利代理人在抽象思维指导之下,通常会从特定性的应用场景抽象出普遍性场景,从特定性的问题抽象出一般化问题,从特定性技术方案抽象出本质性方案,从而将这样的方案作为保护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

本质性方案体现发明创造的核心思想,在该本质性方案之外的任何方案,不属于发明人对社会的贡献,不进入专利垄断范围,在本质性方案之内的其他人所做的基于该本质的各种变化、改进,当都在专利保护之内。专利代理人的抽象思维使企业可以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

三、“面”思维与“点”思维

“面”思维突出整体性。发明人针对自己的发明创造,往往会尽其所能地从多个角度、多个侧面对发明创造进行优化和描述,并通过技术交底书将一个最终自己感觉称心如意的“整体性”产品提供给专利代理人。该“整体性”产品的技术方案常常包罗万象,面面俱到。

“点”思维突出局部性。专利代理人面对“整体性”产品,通常会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入手,对“整体性”产品的技术方案进行分析,以某个“点”为切入口,理出主线,分出主次,然后将非主线的、次要的发明点依附于主线上的主发明点,分层次地布置到不同的从属权利要求之中或者分案到其他专利申请中进行保护。“点”思维可以拆解专利点,对专利点独立申请形成专利池或保护墙。

四、科学思维与艺术思维

发明人通常具有严谨、缜密的科学思维,其对技术方案所关联的点持有的态度往往是“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而专利代理人基于保护范围大小的考虑,通常会对技术方案进行扩充,扩充的过程不仅有分析、推导的成分,而且更有在发明创造所属领域内的联想成分和发明创造所属领域之外的其它领域内的想象成分。对于这些专利代理人利用自己的艺术思维“创造”出来的东西,需要向发明人求证,发明人能够确认的东西,理所当然地可以放到申请文件中,发明人较少有异议;而对于发明人不能确认的东西,发明人基于科学思维的意识,通常反对将其写入申请文件。但就专利代理人而言,如果对专利申请没有“伤害”,基于对后续可能存在的分案、答复OA、要求优先权等行为的考虑,完全可以将其写到申请文件之中。

科学思维与艺术思维的差异还可以表现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对待语言文字上。发明人的出发点是作出一个所属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通常会以较严格和专业的术语对技术方案进行描述。但是,基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把握的变动性,以及肩负的对技术传播的历史责任,专利代理人倾向于用尽可能直白、形象的语言将复杂的专业技术方案描述出来,以便那些即使不在“本领域技术人员”范畴内的人也能看明白、看懂。

五、“成品”思维和“构思”思维

发明人最直接的追求是研发出解决技术问题的实在体(一个产品或者一个完善的方法流程),这使部分发明人会在产品或方法研发出来后才想到申请专利。而专利代理人不关心某个技术方案是否已经转化为一个实际的产品,或编写出执行流程的程序代码,而只要给出在理论上、逻辑上可解决技术问题的“构思”即可。

六、“方案”思维和“问题”思维

发明人的注意力通常集中在“技术方案”本身上,对于技术方案需要解决什么样的技术问题则关心较少。而专利代理人需要撰写完整的申请文件,不仅需要将技术方案“是什么”介绍清楚,还应当对技术方案解决“什么样”的技术问题,取得“什么样”的技术效果介绍清楚,甚至在能力范围内更应当从技术上尽可能说明技术方案如何解决了技术问题,又如何取得了某个技术效果。“方案”思维要求发明人给出“答案”,至于这个答案是否能较为准确地与原本想解决的问题“对应”(即不能出现问题大、方案小,这将导致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或者问题小、方案大,这将损失保护范围),则容易被忽视。“问题”思维要求专利代理人不仅要说“事实”(即是什么),甚至更重要的是说“道理”(即为什么)。当专利代理人希望发明人提供解决问题的“原因”时,发明人应当尽可能地配合。

上述内容简要探讨了发明人与专利代理人思维上的部分差异,实务过程中发明人与专利代理人的“碰撞”大部分可归结于上述的思维差异。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的思维存在差异是客观的,但是,思维差异的融合之道,并不要求企业对发明人进行训练使其完全形成专利代理人的思维,更不必要求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完全形成发明人的思维。正是思维的差异,使得“专业工作由专业人士来做”的理念更显突出,发明人应当做好自己的研发工作,专利代理人应当做好自己的专利申请工作。

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沟通中要“错位”思考,以便理解和体谅对方的有关做法,但不要“错位”行为,越俎代庖。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各自干好本职工作,便是双发思维差异的融合之道,便是在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做贡献。

企业想要竞争市场,需要有自己的特色,打造属于自己的品牌。品牌战略是企业获得市场的关键,因此很多企业越来越重视北京商标注册。但由于受商标注册专业知识的限制,一些企业对品牌的认知不强,对商标注册更是陌生,所以商标注册人都会找一家资深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虽然交给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能为企业减少商标注册的烦恼,但是小编认为企业还是应该加强对商标注册的认识,全面地了解商标的作用。商标的功能有哪些?

(一)可用于识别不同的商品(服务)商标可以说是品牌的标志,由于商标是商业主体在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能够将其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因此,商标的首要功能是辨识功能。企业在生产的产品在进入市场前,就应该注重商标注册,切莫等到打出一定的知名度才想着去申请商标注册,这时候已经晚了,因为很有可能被别人抢注了。小编认为企业想要竞争市场,首先应该明确商标的作用:通过商标,消费者才能有效记忆商品,从而形成购买习惯;通过商标,企业才能扩大市场并着手经营品牌;通过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才能便捷的监督、管理商品和服务。

(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作为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内容,当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后就会变成注册商标,其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使用因此,注册商标还能起到盾牌作用。

(三)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对企业而言,想要壮大发展,必须加强对商标的重视,因为商标时企业的无形资产。经过国家权威评估机构评估的商标可以以无形资产的形式作为注册资本注资,也可以直接用来投资融资。当然,商标不仅能作为无形资产,还能创造实际的经济效益。商标可以通过转让、授权的方法,直接为企业创造利润。

商标是打造品牌的关键所在,想要应用好商标这把剑,需要注重炼铁过程。而商标的经营使用过程是企业品牌打造的过程,因此企业应该加强对商标经营使用过程的重视,保护商标,维护商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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